二、删除*七条**款、*三款,删除*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商务部*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增加一款,作为*五条*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8“承诺书”,并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8“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合伙人及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7、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清算人。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备案”栏中“清算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