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删除*八条**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将*五条**款、*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为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2号)作如下修改: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商务部*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根据《*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联络员为*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