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标准地址”进行工商登记的
公告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报。
市场主体住所为独立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已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使用微信扫描门牌左下角的二维码,系统自动弹出“东莞市标准地址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前位置”显示的标准地址信息申报。房屋建筑有内部房间的,按“标准地址+×××室”申报,具体地址和房间编号可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东莞工商”微信公众号中的“标准地址查询”栏目查询。若经查询,“标准地址+×××室”不存在的,窗口不予受理。通过“东莞市全程电子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的,在系统内选填标准地址。
市场主体所在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未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或对门牌下级房间地址信息遗漏编制或不明确的,群众可电话联系房屋建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获取对应的标准地址信息,公安机关自接收群众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期间公安机关需现场核实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1月23日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五、将*十二条**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一、将*五条**款、*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二、删除*七条**款、*三款,删除*二款中的“登记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