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删除*七条**款、*三款,删除*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商务部*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2号)作如下修改: